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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国生活·8 分钟阅读

在韩国离婚或分居后的F-6签证:您有哪些选择

当婚姻因离婚、分居、死亡或遗弃而结束时,许多持F-6签证来韩的外籍配偶会面临不确定的居留前景。规则并不简单:韩国出入境法律针对三种不同情形设有三个不同的F-6子类型,各自的要求和路径都不相同。本指南说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有哪些选择,以及如何保住您在韩国的合法居留资格。

James Chae

作者 詹姆斯·蔡 — Expert Sapiens联合创始人

Korean Licensed Administrative Attorney (행정사)Reg. No. 220-06-06463 · 대한행정사회Licensed Realtor · Korea

平台专业领域: 移民咨询与签证服务 · 已审阅 九月 2026

由Expert Sapiens持牌移民律师审阅
Licensed Immigration AttorneysAILA Members

审核与来源依据

审核依据

James Chae, 행정사 (Korean Licensed Administrative Attorney). 执照编号 220-06-06463 · 대한행정사회(韩国行政士协会)。已根据 HiKorea 사증·체류업무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 审核,并与法务部发布内容交叉核对。

最近审核日期

2026年9月4日

申请前注意事项

要求可能因国籍、管辖出入境事务所及申请渠道而变化。提交前,请向 HiKorea、负责的韩国领事馆或持牌移民专业人士确认准确要求。

F-6的三个子类型及其适用对象

韩国的F-6(结婚移民/결혼이민)签证有三个正式子类型:

F-6-1(国民的配偶): 适用于与韩国国民处于有效、存续婚姻中的外国人。两国都必须承认该婚姻有效。这是标准的“已婚”子类型。

F-6-2(韩国籍未成年子女的父母): 适用于已不再与韩国国民保持婚姻关系、但正在抚养或打算抚养该关系所生未成年子女(包括事实婚/사실혼所生子女)的外籍父母。该父母不需要目前仍处于婚姻中,也不需要经法院判给抚养权——但必须证明其正在或将在韩国境内抚养该韩国籍未成年子女。

F-6-3(非自愿婚姻终止): 适用于曾与韩国国民结婚、并基于该婚姻在韩国合法居留,但婚姻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终止或无法继续的外国人——例如韩国籍配偶死亡、失踪(실종)、患有重病或残疾致使无法共同生活,或有据可查的家庭暴力或虐待。

F-6-2:离婚后留在韩国抚养您的韩国籍子女

F-6-2专为婚姻已结束但该关系所生子女仍在的情形而设。申请条件:

  • 您必须是与韩国国民的婚姻或事实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的父母(부或모)
  • 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
  • 您必须正在或打算在韩国境内抚养该子女

F-6-2允许您在离婚后继续留在韩国,并与其他F-6子类型一样享有就业不受限制的待遇——您可以自由工作。关键的证据要求是证明您与韩国籍子女的亲子关系(家族关系证明书/가족관계증명서),以及您在韩国抚养该子女的证据。

不要求法院判给抚养权——即使是事实上的抚养也可能符合条件,不过抚养权文件会有帮助。如果您是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、想探视您的韩国籍子女,通常不能申请F-6-2;您应改为申请F-1(家庭访问)。

F-6-3:配偶死亡、失踪,或因对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

F-6-3适用于您仍与(或不久前曾与)韩国国民保持婚姻关系,但因自身无法控制的情况而无法维持婚姻的情形:

符合条件的情形:

  • 韩国籍配偶去世
  • 韩国籍配偶被宣告失踪(실종 선고)
  • 韩国籍配偶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,致使无法共同生活
  • 婚姻因韩国籍配偶的过错而破裂——包括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通奸或遗弃

不符合条件的情形:

  • 婚姻因您本人的过错而结束
  • 您只是自行决定离婚

对于以家庭暴力或虐待为由的F-6-3申请,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报警记录、医院记录、法院禁令、庇护所记录和NGO支持信作为证据。出入境审查官被要求对真实的家庭暴力情形采取体恤的态度。

F-6-3居留资格同样允许您自由工作。居留期限通常每次1年,可续期。

收入要求与韩国籍担保人

对于首次F-6(F-6-1)签证,韩国籍配偶必须证明有足够的收入供养家庭。截至2026年,收入门槛以全国基准中位收入(기준 중위소득)为依据:

  • 2人家庭:税前年收入25,195,752韩元,约每月210万韩元(2026年数字;请在HiKorea核实现行数字)
  • 3人家庭:年收入32,154,216韩元,约每月268万韩元
  • 每增加一名家庭成员,门槛相应提高

对于F-6-2和F-6-3,针对韩国籍担保人的收入要求不再以同样方式适用——因为可能已没有韩国籍担保人。在这些情况下,出入境管理部门会评估外国人本人在韩国维持生计的经济能力,或依据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。

F-6-1的收入要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豁免:(1)夫妻育有共同子女;(2)夫妻曾在国外共同生活1年以上;或(3)外籍配偶此前曾基于与同一韩国国民的婚姻不间断地持有F-6居留资格。

持F-6-1入境后离婚会怎样?

如果您持F-6-1入境韩国后与韩国籍配偶离婚,由于资格条件(有效存续的婚姻)已不复存在,您的F-6-1居留资格将无法维持。您有以下几种选择:

  1. 申请F-6-2——如果您正在抚养韩国籍未成年子女
  2. 申请F-6-3——如果离婚是由于韩国籍配偶的过错或其他非自愿情形
  3. 申请其他长期签证——如果您本人独立符合条件,例如D-10求职、E-7工作签证、F-2积分制或F-4在外同胞
  4. 离开韩国——如果以上均不适用

离婚后,不要趁F-6-1居留资格在形式上仍然有效而径直留在韩国。您的居留资格应当调整为与实际情况相符。为维持F-6-1而故意虚报婚姻状况属于欺诈,会导致强制驱逐和禁止入境。

打工度假(H-1)持有人:变更为F-6的一项特殊限制

居留管理手册中有一项重要限制:持打工度假签证(H-1)入境韩国的外国人,不能在韩国境内申请变更为F-6(结婚移民)居留资格。如果您是在持打工度假签证期间认识韩国籍伴侣并希望结婚,则必须离开韩国,携带结婚证明材料在本国的韩国领事馆申请F-6签证。

持短期签证入境者与变更为F-6

原则上,持短期签证(B-1、B-2、C-1至C-4)入境韩国的人不能在韩国境内变更为F-6——必须出境并在境外的韩国领事馆申请。例外仅限于:

  • 怀孕或产后的情形
  • 婚姻中育有子女的情形
  • 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裁量认定的特殊人道主义情形

值得注意的例外:依据韩国与德国双边条约的具体条款,以B-1(免签协定)入境的德国国民可以在韩国境内申请变更为F-6居留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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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我的韩国丈夫去世了,我还能留在韩国吗?

可以。您符合F-6-3居留资格(非自愿婚姻终止)的条件。请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、你们的结婚证明以及您本人的身份证件。出入境审查官被要求以体恤的态度处理此类案件。您将获得为期1年、可续期的F-6-3居留资格,可以工作并继续留在韩国。

我们离婚了,孩子的抚养权归前夫。我还能取得F-6-2吗?

F-6-2要求您正在或打算在韩国境内抚养子女。如果您的前夫拥有全部抚养权而您不承担任何养育角色,F-6-2可能不适用于您。但是,如果你们共同拥有抚养权,或者您即使没有正式抚养权也在积极参与养育,请就具体情况咨询出入境专业人士。该标准要求由您本人抚养子女。

我遭受了韩国籍配偶的家庭暴力。如何变更为F-6-3?

请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前往最近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。带上任何能证明受虐的证据:报警记录、医院记录、庇护所文件、法院命令,或经认证的家暴援助机构出具的支持信。出入境管理部门有专门的指引,要求审慎处理此类案件。Korea Danuri(1577-1366,提供多语种支持)等机构可以在人身安全和出入境事务两方面为您提供帮助。

持F-6-2或F-6-3可以居留多久才需要续期?

F-6-2和F-6-3通常每次批准1年期限,必须续期。以F-6居留资格连续居留2年或以上后,您可能有资格通过婚姻途径(F-5-2)取得F-5永久居留;这同样适用于抚养子女(F-6-2)和本人无过错(F-6-3)的情形,前提是您还满足品行、生计和基本素养要求。

本指南涵盖的签证类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