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久居留 — 韩国
F-5永久居留:全部29个子类型
韩国F-5永久居留共有29个子类型(F-5-1至F-5-29),各自适用于不同情况。查看官方列表、所有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,以及主要途径的要求。
作者 詹姆斯·蔡 — Expert Sapiens创始人
平台专业领域: 移民咨询与签证服务 · 已审阅 十月 2026
29
F-5子类型
无要求至5年
所需在韩居留时间
所有F-5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
不得为同时持有韩国国籍的双重国籍者。
品行端正:遵守韩国法律。将审查犯罪记录和出入境记录,且不得在成人娱乐行业工作。
具有足以维持自身生活的收入或资产(维持生计能力)。具体标准因子类型而异,见下方各卡片。
F-5-1、F-5-2、F-5-4、F-5-10、F-5-16、F-5-18和F-5-28须具备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第5阶段(F-5-2完成KIIP即可,不限阶段),或在永住或入籍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F-5-2、F-5-3、F-5-6、F-5-7、F-5-14和F-5-27还须遵守法务部的另行指南。
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指韩国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。
法务部在2026年9月18日的滞留手册中更新了F-5在韩居留时间的计算方式。申请前请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您的日期。
F-5全部29个子类型(官方列表)
| 代码 | 适用对象 |
|---|---|
| F-5-1 | 一般永住者:以D-7至E-7或F-2身份在韩居留5年以上的成年人 |
| F-5-2 | 韩国国民的配偶另行指南 |
| F-5-3 | 韩国国民的未成年子女另行指南 |
| F-5-4 | 一般永住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|
| F-5-5 | 高额投资者:投资USD 500,000以上并雇用5名以上韩国国民 |
| F-5-6 | 以海外同胞身份(F-4)居留2年以上的海外同胞另行指南 |
| F-5-7 | 符合韩国国籍取得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另行指南 |
| F-5-8 | 在韩国出生的在韩华侨 |
| F-5-9 | 受雇于韩国企业的尖端领域博士学位持有者 |
| F-5-10 | 持有尖端领域或一般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,或持有技术资格证,并受雇于韩国企业者 |
| F-5-11 | 在科学、经营、教育、文化艺术或体育领域具有卓越能力者 |
| F-5-12 | 对韩国有特别贡献者 |
| F-5-13 | 领取海外养老金的60岁以上人士 |
| F-5-14 | 以访问就业(H-2)身份在制造业等领域工作4年以上者另行指南 |
| F-5-15 | 在韩国研究生院正规博士课程取得博士学位并受雇于韩国企业者 |
| F-5-16 | 以积分制居住(F-2-7)身份居留3年以上的积分制永住者 |
| F-5-17 | 连续投资5年以上的观光休闲设施投资者 |
| F-5-18 | 积分制永住者(F-5-16)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|
| F-5-19 | 观光休闲设施投资者(F-5-17)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|
| F-5-20 | 永住者在韩国出生的子女 |
| F-5-21 | 连续投资5年以上的公益事业投资者 |
| F-5-22 | 公益事业投资者(F-5-21、F-5-23)的配偶或未婚子女 |
| F-5-23 | 公益事业退休移民投资者:投资5年以上且在韩资产达3亿韩元以上 |
| F-5-24 | 技术创业者(D-8-4):融资3亿韩元以上并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 |
| F-5-25 | 附条件高额投资者:承诺投资30亿韩元以上且为期5年以上 |
| F-5-26 |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核心研发人员 |
| F-5-27 | 以难民居住身份在韩居留2年以上的难民另行指南 |
| F-5-28 | 以特别贡献者居住身份(F-2)居留2年以上的特别贡献者 |
| F-5-29 | 特别贡献者(F-5-28)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|
主要途径的要求
仅列出法务部滞留手册中明确规定的要求。其他子类型请咨询1345或出入境管理机构。
一般永住者:以D-7至E-7或F-2身份在韩居留5年以上的成年人
成年后以D-7至E-7或F-2身份在韩连续居留5年以上。若期间从未永久离开韩国,上述身份的居留期间可合并计算。
申请日当天仍在从事该身份所允许的活动。
按身份的附加条件:D-8 — 前2年年均销售额10亿韩元以上;D-9 — 年均出口额5亿韩元以上或销售额10亿韩元以上;D-10 — 学士学位及符合E-1至E-7规定的雇佣合同(不含E-6演艺工作);E-7 — 学士学位。
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2倍以上(在医院进行住院医师培训的E-5持有者为1倍以上),或资产达到平均净资产的1.5倍以上。
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第5阶段,或在永住或入籍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韩国国民的配偶
与韩国国民维持真实婚姻关系,并以结婚移民(F-6-1)身份连续居留2年以上。
家庭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1倍以上,或家庭资产达到净资产中位水平以上。
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,或在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在韩国抚养婚生子女的父母,或非因申请人过错而婚姻关系终止者,在以F-6身份居留2年以上后,也可获批F-5-2。法务部公告可放宽或免除收入和韩语要求;请咨询1345或出入境管理机构。
韩国国民的未成年子女
韩国国民的未成年子女,以居住(F-2)身份在韩连续居留2年以上。
一般永住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
永住者的配偶:以该配偶身份持居住(F-2)身份居留2年以上,且婚姻关系持续。
或持居住(F-2)身份的永住者未成年子女。
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1倍以上,并具备基本韩语能力(完成KIIP第5阶段,或综合评估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)。
高额投资者:投资USD 500,000以上并雇用5名以上韩国国民
依据《外国人投资促进法》投资USD 500,000以上。
全职雇用5名以上韩国国民6个月以上。无最低在韩居留时间要求。
持有尖端领域或一般领域的学士或硕士学位,或持有技术资格证,并受雇于韩国企业者
法务部规定领域的学士及以上学位,或法务部规定的技术资格证。
在韩居住3年以上。
受雇于韩国企业,工资不低于法务部规定的金额。
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第5阶段,或在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法务部在2026年9月18日的滞留手册中更新了F-5-10工作期间的计算方式。申请前请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核实您的工作经历。
对韩国有特别贡献者
经法务部长官认定对韩国有特别贡献者,例如获授国家勋章(훈장或포장)。
在韩国研究生院正规博士课程取得博士学位并受雇于韩国企业者
在韩国研究生院正规博士课程取得的博士学位。
截至申请日在韩国企业全职工作1年以上,领域不限。
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1倍以上,或资产达到平均净资产以上。
以积分制居住(F-2-7)身份居留3年以上的积分制永住者
截至申请日以积分制居住(F-2-7)身份连续居留3年以上。
申请前3年内未在成人娱乐行业工作。
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2倍以上,或资产达到平均净资产的1.5倍以上。
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第5阶段,或在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F-5-16持有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F-5-18。可使用K-Point计算器查看您的F-2-7分数。
连续投资5年以上的公益事业投资者
在持投资者居住(F-2)身份期间,向公益事业投资基金(由韩国产业银行为法务部运营)投入15亿韩元以上并保持5年以上。
配偶和未婚子女可申请F-5-22。退休移民投资途径(F-5-23)不属于现行投资类型,因此不向新投资者开放。
技术创业者(D-8-4):融资3亿韩元以上并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
以技术创业(D-8-4)身份居留3年以上。
从投资者处融资3亿韩元以上。
雇用2名以上韩国国民6个月以上。
附条件高额投资者:承诺投资30亿韩元以上且为期5年以上
承诺在本金保障型公益基金中存入30亿韩元以上并保持5年以上。
可获得附条件永久居留,无最低在韩居留时间要求。提前提取任何部分存款,该资格即被取消。
以难民居住身份在韩居留2年以上的难民
以难民居住(F-2)身份在韩居留2年以上。适用法务部另行指南。
以特别贡献者居住身份(F-2)居留2年以上的特别贡献者
以特别贡献者居住(F-2)身份在韩连续居留2年以上。
收入达到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(GNI)的1倍以上,或家庭资产达到平均净资产以上。
基本韩语能力:完成社会统合项目(KIIP)第5阶段,或在综合评估中满分100分取得60分以上。
F-5-28持有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其居住(F-2-16)身份居留2年以上后,可按相同收入标准申请F-5-29。
来源:法务部滞留手册(체류민원 자격별 안내 매뉴얼),2026年9月版,F-5章(pp.430–475)。